6月28日,市市监局双江口市监所的执法人员在辖区内进行特定种类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时,发现某机械加工服务部厂房内有一台叉车涉嫌未进行定期检验。为了彻底消除安全隐患,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叉车进行了查封并立案调查,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当中。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施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定种类设备的显著位置。
违反本法规定,特定种类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定种类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定种类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定种类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定种类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定种类设备的。
叉车作为一种低速移动的物体搬运堆垛设备,属于特定种类设备监管范围。叉车使用单位和出租单位要切实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叉车有关法律和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定期自行检查并做好记录。禁止使用、出租检验不合格或者超期未检的叉车,加强日常检查工作,保证叉车运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