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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宁德发布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领域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hth官网下载    发布时间:2024-10-26 15:43:42

  为进一步强化特种设施安全监管,严厉打击特定种类设备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宁德市市场监管局深入开展特种设备案件查办行动,加大特种设施安全监察执法力度,查办了一批案件。

  2024年2月22日,东侨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合格及未取得登记使用证书的特定种类设备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25日,东侨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包装科技(宁德)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厂区内有2台叉车正在使用且叉车无车牌,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2台叉车的检验报告和登记使用证书。执法人员通过查询“福建省特定种类设备动态安全监管平台”,发现系统中无上述2台叉车的任何注册信息,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2台在用叉车予以查封。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合格及未取得登记使用证书的特种设备(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东侨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6日,福安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厦门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6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该电梯维保单位(福州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发现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未报告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3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6日,福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某小区的电梯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小区电梯使用单位(厦门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有18台电梯超期未检且还在使用,现场无法提供上述18台电梯有效的特定种类设备检验报告;同时发现其维保单位(福州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对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未向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行为。

  厦门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福州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维保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福安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厦门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同时依据《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福州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5月6日,福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福鼎市某有限公司使用经检验不合格起重机械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6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9日,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福鼎市某有限公司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发现该公司石材加工车间内有三台起重机械(出厂编号:215020174、215020173、215020171;设备识别码:QJ11274、QJ11273、QJ11275)正在投入使用吊运生产原料。当事人现场无法出示上述三台起重机械有效期内合格检验报告。经查询福建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平台,上述三台起重机械经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检验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现场将上述三台起重机械予以查封。

  当事人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福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经检验不合格起重机械,并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5月17日,福鼎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25日,福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福鼎市某燃气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工作人员正在从事充装作业,执法人员现场随机抽取编号为3340040304、9283036651的液化石油气气瓶,该气瓶产权属于另一家公司。当事人充装产权属于其他公司的气瓶的行为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第8.4条第(5)项“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以及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的气瓶”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福鼎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并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8日,古田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某电梯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46元,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24日,古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会同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古田县某商业广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商场2台乘客电梯、2台载货电梯低坑存在脏乱现象、有烟头、玩具、塑料等,灰尘较多,电梯维保记录显示维保人员2024年1月20日对上述电梯进行了半月维保,维保记录显示底坑清洁,无渗水、积水,底坑环境记录与底坑实际情况不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古田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保的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5月23日,霞浦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不锈钢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26日,霞浦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生产车间有1台起重机械电动葫芦标识有“2.8t”字样,铭牌磨损无法显示额定起重量数据。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起重机械进行了吊运能力验证,确认其至少具备吊运4.5吨货物的能力。经查询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平台,显示该起重机械未办理使用登记、未经检验。经查,当事人为增加工作效率和便于厂内不锈钢管的生产搬运,购买安装了一台额定起重量为“5t”的起重机械,将其额定起重量标识修改为“2.8t”。涉案起重机械额定起重量超过3t,属于特种设备,须进行检验和登记才能使用。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霞浦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并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3日,屏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某家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9日,屏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节前检查中,发现该公司1号车间内有一台平衡重式叉车正在作业,当事人现场没办法提供该叉车的登记手续、相关的检验报告和特定种类设备作业人员证。经执法人员查询“福建省特定种类设备动态安全监管平台”发现,上述叉车未经检验。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的规定。现场依法对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予以查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屏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限三十日内改正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5月17日,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寿宁县某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46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日,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对当事人充装的40L乙炔成品共随机抽查了13瓶,6瓶乙炔成品有做记录,其余7瓶乙炔成品未做记录。上述有记录的6瓶乙炔成品《记录表》上记录的充装后重量与执法人员现场称重的重量都不一致,未如实登记记录。当事人成品(乙炔气瓶)上合格证上标注的日期是按空瓶经检验合格后的日期进行标注,而《40L乙炔瓶充装前、中、后检查记录表》登记的日期是按充装生产的日期进行记录的。当事人提供的《40L乙炔瓶充装前、中、后检查记录表》存在部分充装前后重量等信息未记录,而充装检查人员(签名)、充装人员(签名)和充装负责人(签名)都已签字的行为。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6月7日,周宁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50元,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8日,周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周宁县某小区电梯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小区内处于正常使用状态的6台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为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在2024年2月25日至3月11日期间应对涉案电梯进行12次维护保养,但实际仅做了10次维护保养;且当事人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时未对本应维保项目进行全部检查,仅检查了部分维保项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周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的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5日,柘荣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柘荣县某剪刀厂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的行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26日,柘荣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柘荣县某剪刀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2台叉车的检验合格报告和使用登记证,且聘用未取得叉车作业证人员从事叉车作业,执法人员现场调取 2024年1月24日的监控,发现1台叉车处于使用状态,执法人员对现场发现的叉车进行查封。

  当事人使用未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柘荣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当事人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叉车作业人员从事叉车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柘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叉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柘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定种类设备,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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