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电视台《1818黄金眼》报道:来自宁波的何老板因为生意需要,想要购买一辆二手叉车,他在朋友圈里看到有位卖家正在宣传:自动挡车型,极品合力升高三米带侧移,新柴490发动机。性能巅峰,新做的保养。配合文字描述的,还有四张看上去成色较新的二手叉车照片。
何老板与卖家签订了二手叉车买卖协议,约定车辆总价为32000元,其中定金7000元,余款由物流车辆送达时支付,甲方(卖方)承担物流提货费用,二手叉车工作小时为290小时,带侧移、四条实心轮胎、纯铁配重、假一赔十。
物流发车时,卖家还给何老板拍摄了视频。但何老板收到货后,却发现和他想象的有些不一样,何老板称“简直就是两样东西”。二手叉车7月14日从天津出发,7月26日达到宁波,何老板发现实际运过来的二手叉车根本启动不了。
在车况方面,何老板不仅发现线路老化情况严重,就连最基本的手刹也没有。何老板认为,这辆二手叉车起码用了十年。他收到车时,仪表盘显示的是329.1小时,这与买卖协议上的290小时不符。
随后何老板与卖家进行了沟通,卖家孙先生表示:当时收车时,这仪表显示就是二百多小时,物流过程中,有忘关钥匙的可能。当记者问及,发车视频中的叉车和送来的叉车是不是同一辆时,卖家孙先生表示:绝对是同一辆。
关于买卖合同中更换四条实心轮胎的约定,卖家孙先生明确说并未更换全新的实心轮胎。何老板收到的二手叉车,实际轮胎状态很糟糕,出现了大量外表脱落的情况,这和何老板的预期产生了很大的差距。
关于叉车发动不了的问题,卖家孙先生表示已经发了更换的配件,而且强调的是全新,已经在路上了。然而何老板认为,即使配件发送过来,也不一定可使用,他的主要诉求是退车。卖家孙先生明确说不能退车,只能发配件维修,双方就此僵持不下。
当提及朋友圈描述的性能巅峰、极品叉车等描述时,卖家孙老板则回复:“朋友圈还都有美颜呢!”这不免让人有一些哭笑不得,截止至发稿前,何老板向栏目组表示:叉车能启动了,不过还有其它小问题,对方让他写个清单,能换的给他换,但邮费要他来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合同双方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各自的义务。在本案当中,卖家在宣传中声称叉车为“性能巅峰”、“极品”,并配有新做的保养、新柴490发动机等描述,但实际交付的叉车一开始无法启动,且存在线路老化、无手刹、轮胎状况差等问题,显然与合同约定及宣传内容不符,构成货不对版。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情形,适用法定解除的核心条件是不能够实现合同目的,如果合同目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完成,则一般不产生法定解除权。何老板购买的叉车因无法启动且存在多处严重问题,如果已经导致合同目的没办法实现,何老板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货退款。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假一赔十”的条款,这实际上是一种违约责任加重的约定。若经确认卖家存在欺诈行为,即故意隐瞒车辆真实状况或提供虚假信息,导致何老板基于错误认识签订合同,则卖家不仅应退还购车款,还应按照约定承担“假一赔十”的赔偿责任。
何老板在维权过程中,应注意收集并保留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合同、支付凭证、物流单据、车辆现状照片及视频、与卖家的沟通记录以及对方朋友圈宣传资料等证据材料。这些证据对于证明卖家违约、合同目的没办法实现以及可能存在的欺诈行为至关重要。对于对方朋友圈宣传资料应尽快做证据固定,防止对方删除。
基于上述分析,何老板能够继续与卖家协商,明确表达解除合同并退货退款的合理诉求。若协商不成,可向消协、市监等有关部门投诉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车款并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追究卖家的违约责任。